业务员发错传真 单位开除又扣工资

时间:2015-01-04 14:34:38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宋伟业在一家商贸公司做了两年多业务员,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9月,宋伟业上班时因为疏忽大意,将一客户的传真发错,领导说这直接导致公司一笔18万元的合同没有签成,让其赔偿损失。宋伟业不肯,于是公司发给宋伟业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其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通知宋伟业不用继续上班,并扣发了宋伟业两个月的工资。宋伟业想知道:单位这么做合法吗?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田中华在了解了案情后回答: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宋伟业工作两年多,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对于商贸公司领导说因宋伟业发错传真而致使合同没有签成,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两种情形。若公司坚持让其赔偿,建议单位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审理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单位扣发宋伟业两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是错误的。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能随意克扣和拖欠。所以,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商贸公司不能扣发两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宋伟业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来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宋伟业可要求商贸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同时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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