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只能和职工约定一次试用期

时间:2015-01-09 10:07:41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咨询:我是某单位的劳资人员,因为单位发展的需要,急需招聘几名销售人员。在应聘人员中有一位曾在我单位工作过的职工陈某,之前陈某在我单位从事的是文员工作。考虑到陈某对单位的工作情况比较熟悉,打算再次招聘陈某从事销售工作。陈某这次应聘的销售岗与之前从事的文员岗工作性质不同,请问我单位与陈某是否可以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再约定一次试用期?

  答复: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 [2012])的文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录用了陈某,即使陈某这次从事的工作岗位与之前工作岗位不同,单位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再次约定试用期。

执业机构: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枣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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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审查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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