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口头辞职 切莫一走了之

时间:2015-01-09 10:10:41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咨询:两个星期前,我与公司老总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时,老总大骂我不是个东西,并声称我已被开除,以后可以不用再来上班了。我一气之下便回了家。事后,公司以我连续旷工一个星期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我开除,并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我不甘心就这样被辞退,所以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委根据公司考勤记录认定了我旷工的事实,没有支持我的请求。我现在想到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你的诉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40条等规定,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你们公司老总开除你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擅自离岗一个星期以上,其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再次,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你的来信来看,你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提供了你考勤记录作为证据,故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旷工具有正当理由,但事实上由于当时公司老总是以口头形式将你开除的,所谓“空口无凭”,你很难证实他当时说了这样的话。如果你举证不能,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你可以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该项规章制度内容是否违法;二是该项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确定且向员工公示。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本身就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公司以此来开除你,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你仍然有权向公司索赔。

执业机构: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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