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12 10:40: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解析】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结合本案,虽然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小王和李某,但是该房屋是单位给王某的福利,并且登记在王某和老伴名下,李某和王某、老伴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可以主张王某还款,但是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