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13 15:35:4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管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缺乏风险意识。这个时候,企业总法律顾问则应从整个集团的战略和业务实际出发进行权衡,找出一个平衡点,实现风险最小化.
历程
企业法律顾问一路走来不易
凡事必先存在,才可能讨论其他问题,企业法律顾问也是如此。
企业法律顾问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
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肖福泉介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上世纪50年代的初创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的发展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规范阶段。
在第四个阶段,围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三件大事。肖福泉一一道来:
第一件大事是,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实际上是从法规层面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
第二件大事,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一批优秀总法律顾问涌现。这些总法律顾问有几个特点:层次高。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管,相当于企业的副总裁;要求严。总法律顾问不仅要精通法律,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权责重。总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重要决策具有一票否决制;责任大。总法律顾问不仅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大责任,甚至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有重大责任。
第三件大事是,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了“三个三年”目标,这“三个三年”目标是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思路设定的。
四个阶段走来,企业法律顾问有不小的成绩。
肖福泉列了这样一个“成绩单”: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体系逐步建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全部设立了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超过90%以上是一级独立职能部门。中央企业全系统已经拥有了超过两万名企业法律顾问;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领域不断突出,法律顾问在企业的风险防范、业务领域、价值创造、权益保护等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央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涉及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涉及企业的投资、并购、改制、重组、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彰显。据统计,近3年来,中央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密切配合和广泛合作,妥善处理和应对了一系列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为中央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过560亿元;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日益健全,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明确职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转高效的法律工作体系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建设,使法律审核成为企业各个领域必须纳入的不可缺少的节点。
“十多年来,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是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肖福泉说,下一步,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将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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