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对抗房屋产权登记

时间:2015-04-26 16:25:40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本案中,夫妻婚内通过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未离婚,也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夫意外死亡,夫与前妻之女主张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其请求;妻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三中院二审判决认为“该婚内协议因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妻作为事实物权人,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支持了上诉请求、确认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为妻子所有。
执业机构: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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