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时效

我与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在一家单位上班,由于克扣工资与2009年12月辞职,至2011年9月期间,多次到单位去找,对方答应给查工资,但是不予赔偿,2011年9月我去劳动仲裁,仲裁下来说是超过仲裁时效,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2-02-01-状态:未解决]
宫士峰律师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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