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缴金的问题



我的父亲是上海插队到江苏的知青,今年55岁,在单位工作到现在,从未离开过。单位到目前为止没有与我父亲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金,现与单位进行劳动仲裁,单位提出其性质是乡镇企业,所以按苏劳社险(2006)2号,只能从2006年3月起补缴,如果这样的话,我父亲要丧失16年的缴金机会,要到65岁才能退休。

同时经过我的调查,该单位给四名员工在缴社保金,其中一名还从2002年开始补齐。

请问:我父亲真的只能追回2006年3月份以后的社保金的权益了吗?

另:该单位于96年至99年缴了农保,我们能不能追讨至96年开始社保的缴纳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08-06-27-状态:未解决]
刘传甫律师的解答:

下放知青,根据苏劳险(1994)8号《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实行养老保险以后,城镇待业人员、国家通配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其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未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缴

根据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试办法》的通知

一、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实施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2.养老保险的对象第八条: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不知道以上文件是否已经作废

而且企业用知青,当时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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