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知青,根据苏劳险(1994)8号《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实行养老保险以后,城镇待业人员、国家通配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其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未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缴
根据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试办法》的通知
一、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实施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2.养老保险的对象第八条: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不知道以上文件是否已经作废
而且企业用知青,当时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