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加班费用的问题

我所在公司在06年到08年3月每个星期六都加班,但是没有付过一分的工资,后来公司辞退了10个人左右,这10个人就去劳动仲裁要求赔付加班工资。公司为了安抚人心,也逃避责任,要跟我们签订一份协议,说以前的加班,将来有调休,不给加班费。给我计算的是48天,请问律师,我是不是应该签?

后来,公司为了逃避付加班费用,把公司注册破产了,在私下的重新注册公司,我咨询过劳动仲裁,说公司注销后,再申请仲裁就没有实际意义,请问我该怎样维权?

现在公司出台了新的规章制度,说平常不允许请假,病假也要扣50每天,我工资一个月才1200,不知道这个制度是不是合法,我该怎么办?公司规章制度现在还规定,在公司业务忙的情况下不允许调休,我们公司平时就没有闲时,那就是即使签订了那调休48天也是无法获得调休的,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样做最好,恭请你的答复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8-07-05-状态:未解决]
刘传甫律师的解答: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大致与《劳动法》无多大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单位对加班的劳动者均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如你所述,叙述的不是很清楚,我就扣病假工资讲下,你公司存在违法情况,病假期间也应该发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直七十五.另外,你公司调休制度也不法,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加班时间也有法律的限制.对于该种单位,你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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