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您好!我的一个朋友走路不辛被摩托车给撞了,并且对方是一个十三四岁的小男孩,现在他爸承担一部分医药费以后不想再承担,然后污造说我朋友是被吓倒的,因为当时是晚上9点左右在一条小胡同里面,所以没有目击人看见,但是我朋友现在伤势很严重,头部受到强烈的撞击,还缝了好几针,现在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请问起诉的话对方触犯了哪些法律条例,我们该向对方要回哪些损失!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07-08-状态:未解决]
刘传甫律师的解答:

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您可以向侵害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事发后应立即报案,如果没有,事后也可以报案,证据充分的话也可以做责任认定的。否则,按照一般民事侵权区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可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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