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台婚姻法律问题
时间:2013-10-01 11:07:38 文章分类:理论研究
1、涉台的婚姻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所以,王女士可以回到她的户籍地法院或在大陆的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如果身在台湾,也可以在台湾居住地提起诉讼。
2、涉台婚姻判决的确认与执行问题?
不管是在大陆提起诉讼,还是在台湾提起诉讼,如果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布在海峡两岸,那么,还都涉及到一个两岸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
目前大陆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而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台湾地区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条件基本上只有一个,即内地法院判决不违背台湾当地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满足该条件即可申请执行
所以,目前两岸的涉及婚姻的判决都不存在无法在对岸申请执行的问题,但是,由于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执行时要提供这些财产的证据,所以,我们建议,如果离婚涉及的主要财产在台湾,那么,最好能在台湾提起离婚之诉,如果主要财产在大陆,那么,最好在大陆提起离婚之诉。
3、涉台婚姻诉讼时应提交的材料?
涉台婚姻在起诉离婚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离婚原因、一方过错等证据材料,如果这些证据材料是在台湾形成的,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要在大陆法院获得认可,必须要经过公证或认证程序,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所以,如果是在台湾进行的婚姻登记,一定要记得对相关的材料进行认证或公证。
4、台湾是否承认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离婚之诉在大陆提起,那么当然要适用大陆法律,也即承认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而根据台湾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这段表述虽然与大陆婚姻法的表述略有差别,但实质上也是承认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
所以,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概念都是被认可的。
5、涉台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程序?
对台湾地区有关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确定后可以向大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及支付命令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民事仲裁裁决,依照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都属于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司法文书,故都可以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对于大陆法院作出的民事确定裁判与民事确定仲裁判断三项,当事人依据台湾地区“两岸关系条例”可以向台湾法院申请执行,但在申请执行前,必须将判决先经台湾行政院投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海协会或海基会)。而对于该三种司法文书以外的其他司法文书,如民事调解书、支付令等,在台湾地区却不能凭以申请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