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坠楼谁之过

时间:2010-06-30 11:14:04    文章分类:案例论谈

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内中心的一栋高层住宅内发生了一起惨剧:8岁幼童小强从28层消防窗坠楼身亡。小强的父母以为这栋高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对该物业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被告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32269元。日前,被告的上诉已被市中级法院驳回,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经过:

    2006年8月的一天,小强在父母的陪伴下来到沈阳某高层住宅的家教家里补习,补习结束后他们被大雨阻挡,只好又返回楼内,三人乘电梯到达28层后,由于电梯门关闭过快,只有小强跑下电梯,而小强的父母未来得及反应电梯门便已关闭下行。待他们重新乘电梯返回28层时,已经找不到小强的踪迹。此时小强已经从28层的消防窗跌下,躺在了楼下的血泊中。

    经历了丧子之痛的小强父母认为:该住宅的物业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因为该高楼位于楼梯间的所有的消防窗是常年开着的,而且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同时,窗台与地面之间的距离低于国家标准的0.8米。而被告既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是导致小强从该楼层28层消防窗处坠楼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对小强坠楼摔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对于小强坠楼死亡一事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关于小强的父母所诉的电梯开关速度过快问题,物业公司认为该问题与本案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该楼使用的电梯是合格的,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电梯合格检验的证明。关于消防窗距地面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这是设计单位的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对该楼进行管理,权利、义务来源是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公司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其工作就是维修、养护和管理,即对该楼盘区域内的现状进行管理。关于原告主张应在楼梯间设立警示标志一事,物业公司认为在这里不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没有设置的必要。同时,物业公司主张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而没尽到监护责任,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该住宅的消防窗距离地面的高度为0.69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0.8米强制性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知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对小强坠楼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强的父母作为小强法定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在小强从进入电梯到坠楼死亡这一过程中疏于监护,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虽然告一段落,但一个花季幼童以如此的方式离开人世,却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思考。

    第一、物业公司缘何要承担赔偿责任。该住宅的的消防窗集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于一体,故其设计应兼顾各方利益。但该窗距地面高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完善。对此物业公司提出我国对消防窗距地面的高度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本案不应适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非强制性数据标准。法院认为该住宅系高层民用住宅,在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设计应当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原则规定予以执行,因此对于物业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消防窗及消防通道均为未经改动的原有设计状态、不应安装任何防护措施的主张,因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物业管理责任,其应当预见潜在的缺陷与隐患,详尽并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至于其承接的建筑是否存在缺陷,并不能成为其免除管理不力的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此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应对小强坠楼死亡这一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监护责任。本案中小强的父母对小强坠楼死亡这一后果同样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无论法院作出怎么样的判决都无法挽回小强那幼小的生命,同样也无法抚平小强父母伤痛。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而本案中小强的父母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监护不力,将小强一人独自留在了高楼之上,导致了小强坠楼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

    如果物业公司在消防窗处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如果小强的父母对小强认真看护,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此案虽已告一段落,但希望此案能给予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和所有的父母以启迪和警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执业机构: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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