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赠与房产未登记 反悔撤销受支持

时间:2013-10-23 21:50:5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2006年1月,贾某与闫某结婚,婚后贾某将自己婚前取的一处房产约定赠与闫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贾某因为生意方面与闫某发生重大分歧,矛盾不断升级。2011年,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翻悔主张撤销赠与,闫某则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的贾某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因此,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台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合同纠纷 合伙加盟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雅律师 > 陈雅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