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产过户还需缴纳增值税吗

我公司多年前出资购置住房一套,当时房产证办理在一港籍工作人员名下并使用,后该工作人员与公司失去联系,该房产一直闲置,后我公司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产为我公司财产,并办理房产过户。流程走到税务局要求我公司承担按照现价计算的增值税10多万元,我公司认为这是追回自已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房产买卖,不应承担增值税费,请问这部分税费是否可免?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6-03-02-状态: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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