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索孩子教育费用的法律论证意见

时间:2013-04-18 14:32:04  作者:姜福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关于追索孩子教育费用的法律论证意见

一、     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抚养权归男方。孩子由女方代为抚养,男方每月将工资卡上总额的30%汇入指定帐户。

孩子上大学以及重大事项产生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50%。

二、     当前存在的问题

女方抚养孩子期间,支付了孩子的教育费每年近万元。女方现在无力承担,欲向男方追索孩子的教育费。

三、     查明事实

双方离婚时,孩子就在私立学校读书。巨额学费当时已经存在。

四、     追索教育费的法律障碍

1、           教育费是否能够追索。

2、           若可以追索主体是孩子还是女方

A、第1个问题教育费是否可以追索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父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其他日常消费,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抚育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就本案来讲,当事人约定的是抚养费而不是抚育费,因此可以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生活费而不包含教育费。

从实践状况看,孩子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在私立学校就读,当时已经产生了年近万元的学费。男方虽然按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0%的抚养费(每月约900元),但是该费用年累计仅万元。该数额与孩子一年的教育费基本相当。经过对比发现,男方所支付的款额与孩子实践中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累计总额相差甚远。故可以认为男方所承担的费用不足以维持孩子的基本教育和生活。所以,认为男方应当在协议规定外继续承担孩子的教育费。

B、关于第2个问题追索主体的问题

从离婚协议规定看,抚养权归男方。因此从法律上孩子的监护权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已经设置为男方。因此,孩子的起诉等请求应当由男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

但是,又从协议规定看,孩子离婚后又女方为男方代为抚养。从这约定上看,女方是在代理男方照顾孩子的起居,并负责向外支付孩子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因此,女方在代为抚养孩子期间的支付费用都是属于为男方代为支付的。依照代理的法律后果来看,该后果应当由男方来承担。换言之,女方代为抚养孩子期间为孩子所支付的费用就是代享有抚养权的男方支付的,因此在最后结果上该费用应该由男方来承担。故,女方在支付费用后可以依法向男方追索该费用。从这个角度上讲,案件原告主体应当为女方本人而非孩子。

基于以上的论证,教育费可以追索,并且可以确定为女方作为原告起诉追索,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应当追索多少教育费。是全额追索还是按照50%的比例追索。

按照公平角度和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角度,各自负担50%是公平的和合理的。但是,考虑存在一个男方以抚养费包涵了生活费和教育费作为理由来抗辩。论证认为假设男方这一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女方如何维护权益?假设男方的抗辩理由成立的话,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需要额外支付教育费。换言之,具有抚养权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额的教育费。在这一个结论的前提下,我们注意到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规定的是男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是监护权,女方只是代为抚养。那么女方所支付的孩子的教育费,就不单是一个代理后果应该由男方作为被代理人来承担同时按照男方抗辩所得到的结论也应该由男方全额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因此,女方可以以代理的法律规定全额追索教育费,同时以男方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的抗辩后果作为补充理由进行追索。当然,女方必须注意到,作为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应当分担教育费。所以,全额诉请是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当然,若不考虑该义务的情形,全额追索也并无不当。

五、     关于抚养费的完善问题

基于离婚是登记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遇到协议当事人不积极履行的情况,女方不得不起诉,这样势必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为了避免这一弊端,可以在起诉追索教育费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在带为抚养期间支付抚养费的约定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后,判决生效后由人民法院向男方所在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文书,由男方所在单位直接将抚养费扣划到指定的帐户。

综上所述,在追索教育费的问题上,本案件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在追索数额上对全额追索也具有可行性,但是应当注意到全额追索后,男方全额承担后,可依据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规定也有权向女方请求承担50%。所以,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可以全额追索教育费的可行性,但是在最后的实体承担上会各自承担50%。所以,只能够认为全额追索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作为原告女方应当合理设置心理期望值和底线。

抚养费的完善情况只是得到司法的确认就可以。

以上意见,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为依据,供维护权利的时候参考使用。本意见不具有司法裁判确定的效力。

论证人:山东海宇清律师所 姜福辉 律师

      执业证号:13706199610452422

      联系电话:13356961219

执业机构:山东海宇清律师所
 所在地:山东 烟台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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