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时间:2014-02-06 09:15:23  作者:郑益能律师  文章分类:刑法罪名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概念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他人,包括未曾吸毒者、虽然吸毒但尚未成瘾者、已戒除毒瘾者。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勾引、诱惑、拉拢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教唆,是指劝说、授意、怂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欺骗,是指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在受骗的情况下吸食、注射毒品。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对同一人人兼有引诱、教唆、欺骗等多种行为的,应按一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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