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个人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起诉主体资格
我于2004年在张村从李某手里买了一块地皮(是国有土地证),后我俩又去县政府土地局办理了国有土地过户手续,可是今年张村村民张某却称这块地皮是张村村委会承包给他的地,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县政府作为被告,要求撤消县政府为我确认的国有土地证,我也被列为第三人。我想咨询专家,张某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因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村委会,要确认这块地究竟是集体地还是国有地,应该是村委会才能作为争议的主体,而不是张某,不知我的这种看法对不对?另外,据我了解到确认土地的权属争议,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如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法院现在已经立案,法院是不是违反了程序?
恳请专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09-11-11-状态:未解决]
陈奉君律师的解答:
土地的权属性质必须由县以上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在土地局有各个村集体的地界图。如果在历史上是村集体的土地并且已经耕作,那么如果变化成为国有土地性质,必须有国家征用的程序。具体问题请到当地县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和查询。另外,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以买卖的。不论是集体还是国有,土地的取得是通过承包、流转、出让、划拨,在一定年限内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