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未经批准建住宅

各位律师:

我于88年10月建房,当时向乡建管所申请建造四上四下楼房,因经济原因造了四下三上。我的土地使用证面积为200平方米,按省土地管理条例建筑占地面积为百分之70,所建的的房屋占地面积为124平方米,符合省政府规定。2003年2月,我把未建造的一间上层升上去,因不占用土地,而且88年已申请建造四上四下,所以未向建管所报建。当时农村的扩建、增建房屋,我们这里都没人向建管所报建。现拆迁,动迁办以这间房屋未申请报建,作违章建筑处理,理由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我认为,“条例”所指的批准是广义上的同意宅基地建房的批准,而不是对每一间房屋的“批准”,既然批准建住宅,在省规定的宅基地内建房应视为合法。在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根本不占用一寸土地,在88年时就批准建房,对“未经批准”一说是不存在的。这间房的高度符合规划,且不影响邻居采光等。请问律师,“条例”所指的批准如何解释,该房是否合法,请律师给予解答。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09-06-25-状态:未解决]
陈奉君律师的解答:

如果88年得到了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对于当事人“四上四下”楼房的申请批准,那么后期(2003年,把未建造的一间上层升上去)是对于批准建设工程的补充完善,不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了批准,后期的补充建设是否是原来批准文件所包含的规划内容。建议当事人提供完整的申请和批准文件和建设情况说明与动迁管理部门积极说明、沟通,问题应该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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