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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9月在重庆主城购一套商品房,当时约定2012年10月份以前办完过户,交房,原户主户籍迁移,可是当时业主没办理户籍迁移,直到2013年6月尾原业主才办理户籍迁移。我现在还可以追究原业主的违约责任吗,我该如何追究,违约金又该如何计算?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3-11-21-状态:未解决]
袁德华律师的解答: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则按你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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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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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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