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是否补偿?

时间:2013-12-02 18:52:5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卫东律师简介:

劳动争议仲裁员 人民调解员 《劳动午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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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失效,双方不再履行。通常而言,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存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公司注销等情况;二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发生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于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属于正常终止的情形,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视企业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的实际需要,且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

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未要求续签,员工已不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应该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是必要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故,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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