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3 23:07:2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全国优秀刑辩专家答疑
常卫东律师(北京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飙车”惹祸端——刑辩专家常卫东律师讲解“危险驾驶罪”
一度被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东坝飙车”案于2013年12月2日上午10时在北京朝阳法院三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尚未判决,透过该案,和朋友们聊聊“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危险驾驶罪” 出台背景
根据最高法统计,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1382起,死亡600人,受伤1573人。典型案件:
1、2008年12月14日,孙某某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2、2009年5月7日,胡某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撞死一人。之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交通肇事罪太轻?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以上案件引发社会空前关注醉驾肇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那些醉酒等危险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的,虽然威胁到了公共安全,但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案件的处理。”
从当时有的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犯罪的具体条款,“法律有了漏洞就必须正视”。
二、危险驾驶罪 - 行为类型
1、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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