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4 16:18:4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卫东律师简介:
人民调解员 《劳动午报》法律顾问
《劳动午报》特聘法律专家 《常律师信箱》专栏首席答疑律师
竞业禁止适用于公司一般员工吗?
日前,有当事人咨询说其应聘到一家公司的行政文员岗位,公司让其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尾部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涉及几十万的赔款,因为觉得风险很大,不敢签署,那么竞业禁止有无适用范围呢?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对员工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所谓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高级技术人员通常是指企业中那些获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如高级工程师,高级监理师等企业核心类技术人员。
故,对于公司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通常不必须做竞业禁止的要求。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仲裁机构亦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完)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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