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5 20:17:4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普法讲堂—著名律师常卫东讲解“见义勇为”
近日来,有关“大学生见义勇为被捅,当事女生忘恩负义玩失踪”的新闻正在进一步的跟踪报道当中。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 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然而,随之而来的负面的消息却也是层出不穷,最为常见的莫过于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 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 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很多关注此类新闻的朋友们都在思考“见义勇为”本是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却为何屡屡遭遇悲凉尴尬的境遇。
《论语·为政》有云:“见义不为,无勇也”,现代汉语对见义勇为所作的解释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在法学研究的范畴,往往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与无因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所谓“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就无因性而言, 见义勇为可归于无因管理, 因为见义勇为是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公民, 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对比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 两者也确实存在重合, 只不过无因管理的外延较见义勇为更宽泛些。
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情况危急之下做出的, 往往见义勇为者要面临一定的危险。那么,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是否与受益人没有任何关联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在合理费用的请求权上,很多地方也对见义勇为者负伤医疗、生活补助、误工补贴等方面作了相关保障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者因负伤、致残、牺牲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其他依法应当赔偿的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各地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可以参考以下的顺序解决:1、对于有致害人的,由致害人承担;2、对于没有致害人的或致害人没有能力承担的,由受益的个人或者单位补偿。在实践当中,也不乏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暂付或由见义勇为基金组织自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的例子。当然,对于有关主体也保留了民事追偿的权利。
应当说,见义勇为,我们鼓励勇者当先,勇敢的同时也不失冷静并不忘自我保护。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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