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著名婚姻家庭纠纷专家律师常卫东讲解“人身保护令”

时间:2013-12-07 21:35:0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普法讲堂--著名婚姻家庭纠纷专家律师常卫东讲解“人身保护令”

多年前,一部剖析并抨击家庭暴力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向广大观众展现了扑朔迷离的情节、惊悚的家庭暴力场面。虽然该部剧有着艺术作品的夸张表现手法,但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至今仍不鲜见。最近,接到很多当事人的来电,咨询有意愿离婚,却因畏惧家庭暴力害怕提起提婚后遭到报复而忍气吞声,煎熬不得解脱。作为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的专家律师,在这里,我想为广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讲解一下“人身保护令”的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大多数人由于是弱势群体而只能无奈选择逃避,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发布了《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首次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指南》中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俗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身保护令。虽然,《指南》中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司法实践当中也有试点,但依据是《指南》或有的法院自行制定的指导性意见,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多年来人身保护令仍是踯躅不前。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终于给饱受家庭暴力之苦一族带来了光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骚扰、跟踪、威胁、殴打。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掷地有声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效的解决了针对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 “分手暴力”现象,更切实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类似家庭暴力的问题,避免了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发生,这一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范围。

抵抗家庭暴力,勇敢维护权利,幸福必定近在咫尺!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联系方式:1360107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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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丰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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