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19 19:34:1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夫妻间赠与可撤销吗?—著名婚姻家庭纠纷专家律师常卫东为您讲解典型婚姻案例
最近,接到很多朋友的来电咨询,夫妻在感情较好时,一方有意愿将其名下个人财产赠与对方,但未办理过户。而后,夫妻感情破裂,有意愿赠与一方反悔,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我们国家,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对于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要以登记为准,房屋登记体现产权属性。《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不动产产权性质的变更。在变更登记前,除法定情形外,一方反悔的,房屋产权的属性不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在变更登记前,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一方是可以反悔的。
同时,《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就意味着,在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通过变更产权登记完成了的,但受赠的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
律师在此温馨提示,产权的变更需履行法定程序,避免利益损失。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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