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共存吗?

时间:2013-12-25 23:35:2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卫东律师简介:

人民调解员 《劳动午报》法律顾问

《劳动午报》特聘法律专家 《常律师信箱》专栏首席答疑律师

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共存吗?

日前,有当事人咨询说其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向其签发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仲裁代通知金和赔偿金可以共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产生。因此,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共存的。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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