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提示关注食品安全

时间:2014-01-02 14:19: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民以食为天”—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提示关注食品安全

《汉书·郦食其传》有云“民以食为天”,从古到今,“食”乃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食以安为重”,我们国家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关注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所谓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年关将近,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如何让老百姓吃的安心、吃的放心、吃的顺心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的规定,其中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可见,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均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无证照经营、贩卖不合格食品的,除了可能面临较大的赔偿金额外,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在此提示:关注食品安全,为健康负责。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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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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