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业秘密披露隐患——知名律师为您讲解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

时间:2014-01-29 12:38:0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防止商业秘密披露隐患——知名律师常卫东为您讲解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

近期,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某公司申请就该公司离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这是对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给予诉讼前的法律救济。此裁定意味着该离职员工在法院进一步作出裁判前,将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公司提交保全申请中所涉及的文件,包括文件名。此次裁定,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对于担任高管的工作人员掌握大量核心技术秘密离职存在极大的担忧。往往对于该类人员会采取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相关责任人。但是这种约定无法有效的解决因时间紧迫,短期内即可造成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损害的严重问题,加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较之其它民事纠纷案件而言,具有取证难、举证难、证据技术性高以及隐蔽性较强等特点,维权之路往往较为艰辛。《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行为保全的新规无疑有效地起到实质保护利害关系人应然权利的积极作用。通过动态考虑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资格、是否提出具有合理理据支持的保全申请、是否具有紧迫性、不采取保全措施即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综合因素,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现诉前法律救济。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使经营者获得利益的核心竞争优势,妥善管理,积极杜绝披露隐患刻不容缓。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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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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