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夫人又折兵”——知名律师常卫东告诫贵重物品托运禁忌

时间:2014-02-05 22:00:5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赔了夫人又折兵”——知名律师常卫东告诫贵重物品托运禁忌

近日,北京市某法院一审审结一宗损害赔偿纠纷。简要案情为某乘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将其瓷器物品托运。发现机场工作人员以扔的方式装运行李,于办完托运手续十余分钟后找到工作人员要求取回行李。后经确认瓷器损坏,在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数百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受损瓷器进行评估,却在确定评估机构后,迟迟未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程序,而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且该第三方所出具的非评估报告而是一份藏品登记表且未加盖公章。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受损瓷器的价值,亦未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评估鉴定、同时也未办理保价,故仅判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数百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财产损失一方应就其损失财产的价值予以举证证明。在损失财产价值尚无法确认时,本案进入评估程序。双方有义务严格配合评估程序,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乘客在旅途中,贵重物品或易碎物品一般不宜办理托运,应根据物品的特性选择适宜的运载方式。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应尽量办理保价。保价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也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律师在此提示:所谓“贵重”二字,非望文取义,而需货真价实。为避免财产损失,应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负“贵重”之托。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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