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第一案”终审判决

时间:2012-07-11 23:01:50    文章分类:法院裁判

2006年5月30日,张强从外地携款2.7万出差到济南,看望大学同学刘伟(化名)。因身份证已过期,张强用同学刘伟的身份证,在济南某银行开设黄金买卖账户,采用电话银行方式做黄金买卖交易。

  6月底,张强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进行电话委托。当时黄金价为每克160元左右,张强输入了参考价145元。5天后,张强从外地归来后发现,自己的委托成功了。

  于是,张强开始输入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的买入价格,并逐渐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买入交易65笔,卖出交易61笔,获利21930382.24元。两人用了仅十天的时间,从穷小子变成了千万富翁。

  二审主审此案的济南中院民二庭褚飞法官告诉记者,没过几天银行就找到了张强及其同学,银行认为张强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张强却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合法有效。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褚飞法官告诉记者,如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张强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确定银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强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强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就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时,褚飞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张强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做出正确判定。

  张强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强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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