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3-09-11 12:41:09    文章分类:律师提示

吉林省从2013年7月1日起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双倍增”奋斗目标,进一步推进富民工程,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日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

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

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 

  调整后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 

  此次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据了解,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10年以来,我省已连续四年较大幅度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5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650元调整为82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22.9%;2011年5月1日起又将第一档由820元调整为100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21.9%;2012年10月1日起再次将第一档由1000元调整为115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04%;这次从2013年7月1日起,将第一档由1150元调整为132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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