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14-12-17 19:01:31    文章分类:律师提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4】5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三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1423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线为12853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附: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   计

42846

3570.5

164.16

一、农、林、牧、渔业

23249

1937.42

89.08

二、采矿业

49884

4157

191.13

三、制造业

46613

3884.42

178.59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53553

4462.75

205.18

五、建筑业

35730

2977.5

136.9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48587

4048.92

186.16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9288

4107.33

188.84

八、批发和零售业

34569

2880.75

132.45

九、住宿和餐饮业

    27189

2265.75

104.17

十、金融业

66938

5578.17

256.47

十一、房地产业

38598

3216.5

147.8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392

2782.67

127.9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49805.00

4150.42

190.82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552

2046

94.07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343

2361.92

108.59

十六、教育

44988

3749

172.37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4311

3692.58

169.7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367

3113.92

143.1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8028

3169

145.7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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