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时间:2015-07-03 13:34:01  作者:李广阳  文章分类:高法纪要

【事故回放】

2009年4月,住在外省市的张先生开着自己刚买的200万元“玛莎拉蒂”新车到上海办事,在沪杭高速下行处,张先生因见前方有车辆在超车道换轮胎而停车。适逢一辆旅行社大客车追尾撞击了前方的中型客车,该中型客车在遭到撞击后,车头又撞到玛莎拉蒂的车尾,导致玛莎拉蒂严重受损。

【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旅行社大客车司机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中型客车司机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先生无事故责任。

【损失鉴定】

事发后,车辆经维修产生修理费63万元;经鉴定,车辆实际贬值损失16万至26万元。

【原告诉求】

因赔偿金额数目太大,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将某旅行社和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63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费20万元。

【被告辩称】

赵某及旅行社认为,张先生的车辆在事故后并未报废,车辆性能降低是因修理引起的,张先生可找修理单位检修,而不是要求被告赔偿,故不同意赔偿贬值损失费20万元。

 【法官认定】

张先生的车辆在国内的存有量较少,维修单位也相应较少,对于车辆维修单位的选择具有较大局限性,张先生也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因此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6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基于张先生的车辆刚购买,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较严重的损坏,虽经修理但仍很难恢复到事故前具有的性能。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差额是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因此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按责进行赔偿。张先生的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16万至26万元,张先生要求赔偿20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某旅行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58万元,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各项费用25万元。

【律师点评】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复后,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必然受到影响。因为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及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实际问题,其舒适性、动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性等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汽车交易市场对于发生事故的汽车,估价必然比无发生事故者要低。所以,车辆虽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但是,事故后车辆价值的贬损是客观存在的。

车辆贬值损失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积极损害,积极损害又称直接损失,是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在交通事故中属于侵权方,理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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