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年次

时间:2015-10-23 10:48:19  作者:李广阳  文章分类:律师提示

【第十四次】

           2017年10月1日——

    第一档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第二档为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

    第三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第四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第十三次】

吉政函【2015】  号,2015年12月1日——2017年9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

第三档: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

【第一次】

1995年1月1日——1996年4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市区(含郊区)、吉林市区为190元/月,1.00元/小时;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珲春市为170元/月,0.90元/小时;

第三档:其他市和县为150元/月,0.8元/小时。

 

【第二次】

1996年5月1日——1997年4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市区(含双阳区)、吉林市区为215元/月,1.27元/小时;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195元/月,1.15元/小时;

第三档:其他市和县为175元/月,1.03元/小时。

 

【第三次】

1997年5月1日——1999年4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245元/月;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220元/月;

第三档:其他市和县为195元/月。

 

【第四次】

1999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270元/月;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240元/月;

第三档:其他市和县为210元/月。

 

【第五次】

2002年5月1日——2003年8月31日:

第一档: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10元/月;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275元/月;

第三档:其他市和县为240元/月。

 

【第六次】

吉政函【2003】78号,2003年9月1日——2006年4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

第三档: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

 

【第七次】

吉政函【2006】43号,2006年5月1日——2007年6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9元/小时;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小时;

第三档: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元/小时。

 

【第八次】

吉政函【2007】72号,2007年7月1日——2010年4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吉林、松原市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

第三档: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

 

【第九次】

吉政发【2010】14号,2010年5月1日——2011年4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第二档: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

第三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

第四档: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第十次】

吉政函【2011】105号,2011年5月1日—2012年9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7元/小时;

第二档: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3元/小时;

第三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最低工资标准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

第四档: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第十一次】

吉政函【2012】136号,2012年10月1日—2013年6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第三档: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

 

【第十二次】

吉政函【2013】89号,2013年7月1日—2015年11月30日

第一档: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

第二档: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2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5元/小时;

第三档: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5元/小时。

 

执业机构: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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