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时间:2018-01-15 16:07:31  作者:李广阳律师  文章分类:案例解析

[案件回放]

王五拖欠张三货款50万元,张三经过多次催要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1、判令王五立即给付货款本金50万元;2、判令王五支付自占用货款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王五承担本案8800元案件受理费。

法院受理后,张三得知王五名下有一处价值50万元的房产,张三为了保全王五的房产,向保险公司提出诉讼保全担保保险申请,张三向保险公司支付25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用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了《诉讼保全担保保函》。张三向法院交纳3020元诉讼保全费用后,法院做出了查封王五名下该房产的裁定。

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张三提出增加两项诉讼请求,1、判令王五承担诉讼保全费3020元;2、判令王五承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全费依法应由被告王五承担,但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王五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经合议庭合议后判决如下:1、被告王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三货款50万元;2、被告王五给付张三自拖欠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50万元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王五承担。4、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本案在立案、保全和审理过程中均没有任何问题,但最终驳回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的判决,不是唯一判决。即,法院可以判决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王五承担。其理由如下:

一、法院要求原告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保险公司对原告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原告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做为诉讼保全担保。

三、庭审中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原告有权在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本案庭审时原告提出了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也进行了合并审理,程序合法。

四、判决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有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等;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二十九条又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虽然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不是原告向法院交纳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也没有将其明确规定在诉讼费用之内,但其是原告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费用,是由于被告违约(不按约定日期支付货款),而原告为实现债权(保证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是原告在诉讼环节为实现诉讼目的必然要支付的费用,因此其性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又因本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败诉,所以法院可以判决25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五、由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有典型案例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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