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时间:2009-10-28 10:11:49  作者:李广阳  文章分类:案例解析

    【案情】王女士,39岁,2005年6月1日开始在某公司做保洁员工作,当时的工资为每月500元;2007年6月1日后王女士的工资调整为每月600元;2009年4月30日该公司因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突然与王女士终止劳动关系。王女士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未果,从而产生劳动争议。另外得知,该公司在王女士工作期间一直未提出与王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5月1日到2006年40月30日是每月400元,2006年5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是每月500元,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是每月650元。现王女士决定申请劳动仲裁。问王女士可以主张哪些经济补偿, 应如何计算?

    【解答】王女士可以主张下列补偿:

    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差额及补偿金(补偿金为应补差额的25%);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实际领取工资比较, 按月累加计算。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从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按11个月计算,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领取工资计算。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

    4、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上一月工资标准计算,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另外, 王女士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不能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二者不能兼得),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工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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