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二〇一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11-10-16 20:05:29    文章分类:律师提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一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1]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〇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11.47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37.44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679.04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4147.3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4699.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1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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