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份额继承问题?
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去世,他的合伙出资份额由他的未成年子女继承,其他合伙人同意该继承人入伙,则其入伙后对于合伙的债务该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对吧?如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该继承人入伙,则发生退伙那么该继承人对于对合伙债务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只在其继承份额的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此时是否也应适用限定继承原则)?
同样的上述问题,如继承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假如他因继承而入伙对于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假设不同意他入伙,他对于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是否也应承担所继承份额范围内的责任(限定继承原则)?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8-03-状态:未解决]
李广阳律师的解答:
您好: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