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
我由04年9月入职,2010年9月30号合同到期。公司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不想续约了,我想问这样能得到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9月30号的经济补偿金吗?新合同的内容跟旧的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那是属于维持原来的条件跟我们续约合同吗?年假还有10.5天,能得到三倍的补偿吗?本年6月30号有一批同事情况跟我一样,都能拿到三个月工资+年假三倍的补偿,但现在公司说不给予我任何补偿。公司现在这样的做合法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9-18-状态:已解决]
李广阳律师的解答: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公司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你续订合同, 但你不同意续订,因此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得不到公司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降低工资,没有降低待遇等属于维持原来的条件;
如果公司没安排你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你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