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

您好律师:
我与丈夫1992年结婚,婚后一直住着公公单位集资的房子,房产证上也是公公的名字,住了18年,现在和丈夫闹离婚,没有了固定住房,离婚时,是否有权分这套房子?如果不能,房子问题,我就会居无定所,从法律上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9-24-状态:未解决]
谷友军律师的解答:

不能分,但可以要求给予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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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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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名誉侵权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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