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
您好律师:
我与丈夫1992年结婚,婚后一直住着公公单位集资的房子,房产证上也是公公的名字,住了18年,现在和丈夫闹离婚,没有了固定住房,离婚时,是否有权分这套房子?如果不能,房子问题,我就会居无定所,从法律上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9-24-状态:未解决]
谷友军律师的解答:
不能分,但可以要求给予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