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5-09-10 17:41:4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险理赔】

杨某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引言】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人们的关系日趋密切,但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操作产生的代签名问题及代填保险单问题日渐突出。不可否认,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与完善,是和保险代理制度密不可分的,但实践中,代签名问题确实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少麻烦。高勇交通律师团,专注交通、工伤维权十二年,现教你如何理清保险合同中复杂的代理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关系甚为亲密。2009年5月8日,保险公司代理人高某向张某推荐“盈智人生终身寿险”和“附加盈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张某自己不需要该两种保险,考虑到杨某需要该两种保险,张某便替杨某投保了该两种保险。其中,盈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杨某,被保险人杨某,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保险责任包括肺癌、肝癌等重大疾病。2014年4月2日,杨某在北京诊断出患有左上肺叶鳞癌。此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杨某隐瞒前期就诊情况和吸烟史、饮酒史等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杨某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故拒绝赔偿,要求解除合同。故杨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10万元保险金。

【律师说法】

保险代理人高某代替投保人杨某在投保单上签名,事后张某打电话通知杨某已为其购买保险,杨某表示同意,应认定杨某认可了张某为其投保的事实,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应该为有效合同。尽管投保书中对被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不符合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投保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但保险代理人高某明知投保人未在场,也未填写投保单,却代替投保人杨某签名,应视同其放弃了对投保人的询问,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归于保险公司,投保人据此不需履行告知义务。

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高勇交通律师团

责任编辑:陈群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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