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22 14:54: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险理赔专题】
保险公司预收保费未同意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怎么办?
【焦点问题】
从我国《保险法》立法来看,对于“保险费收取”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二者之间的顺序问题,一直坚持“合同成立在前,保险费交付在后”的立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了保险公司为开拓业务而产生的大量“先收保险费,再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公司预收保险费而未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在所谓的“空白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
【观点之争】
观点一:不应因为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推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多持该主张。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只是履行了向合同义务,并不能认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行为为履行主合同义务,不能在逻辑上推出保险合同已成立的结论。
观点二: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即可推定保险合同成立。符合“无合同则无义务”的合同规则。在投保人已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应推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合同法律上分析,如保险当事人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则投保人无义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否则此种接受为民法上之无合同依据的不当得利,自然这既不符合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约的目的,也不符合保险当事人之间应当相互信赖的诚实信用原则。
观点三:仅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尚不足以认定合同成立,须再附加“合理期间内不为承诺”之条件。要保人预收保险费,而保险人经合理期间后,仍保持沉默,亦未退回保险费,即可认为默示之承诺,而成立保险契约。
观点四:仅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尚不足以认定保险合同成立,须再附加“合理期间内不为承诺”以及“符合承保条件”两项条件。
观点五:区别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区别认定。有学者指出,对该问题的认识取决于对《保险法》第14条的解释方法,应当根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不同属性作出有区别的认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不允许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故应采目的解释,不能仅仅因为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就简单认定为合同已成立;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应采文义解释,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的,可认定合同已成立。
【立场选择】
对于以上几种观点,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都没有采纳,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故,如果保险公司预收保险费后,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条件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那么,保险公司要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高勇交通律师团
责任编辑:谭梦旖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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