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帮您解除—— 交通事故保险中的“保费”之忧

时间:2015-11-09 18:08:2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高勇交通律师团】

专业律师帮您解除——

交通事故保险中的“保费”之忧

   【引言】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定的一种强制责任险,在生活实践中,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会以“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能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保,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是的交强险的立法初衷不能得以顺利实现。那么,保险公司的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呢?高勇交通律师团,专注于交通、工伤维权十二年,现为您讲述关于“保费”的两个小问题,解除您爱车中的“保费”之忧。

   一、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保费增加非保险公司拒保的正当理由

   交强险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投保和承保环节上,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已经产生了特有的法定义务——投保人负有投保义务,保险公司则有责任予以承保,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因此,总体而言,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只会影响交强险合同内容的改变即保费的增加,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保的理由。

   二、补足保费请求权的行使

   机动车因改装,使用性能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虽然不能拒保,但依然会涉及到保险费率调整的问题。那么,保险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补足保险费请求权呢?

   可以肯定的是,保险公司不得在反诉要求投保人补足保费。因为,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补足保险费和和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起诉要求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因此,保险公司应另案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费标准补足当期保费。

   对于以下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在诉讼外请求投保义务人补足保险费:

   一是:投保人在发生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能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后,主动办理批改手续的;

   二是、投保人主动办理批改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知晓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陈群

2015年11月9日

版权归属: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QQ:2805378576

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400-7360-260

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027-85586707 或85580600

高勇律师:13907126563

地址1: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银墩路银河里48号(江汉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律师办公室)

地址2: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4号德成中心805室乘地铁2号线到洪山广场站转地铁4号线至青鱼嘴B出口方向300米

地址3: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福星惠誉一栋1315室华徽律师事务所高勇律师团

执业机构: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工商查询 调解谈判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高勇律师 > 高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