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

时间:2016-01-07 11:31: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此都有规定。法规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设立之意义

我国保险法之所以设立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危险共同体(人数众多的背负 风险的被保险人)的力量,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补偿其成员(遭受保险事故的特定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以达到分散危险的目的。这也就是所谓的保险法上的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后,保险人通过保险机制,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之前所处的经济状态。。

    2、防止第三人逃避责任

    保险制度设立之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而绝非为加害 人的过错买单。加害人因不法侵害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被保险人已获得足额赔偿而消灭。否则,这便是对加害人不法侵害行为的一种变相鼓励。为了防止 被保险人因损失已获弥补而无法再次追偿,加害人实施不法侵害却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局面出现,势必需要设立保险代位求偿权。

    3、防止保险人藉此为由拒绝理赔

    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受损时,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是保险制度设立之目的。为了防止保险人以第三人侵权,避免重复赔偿为由拒绝向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明确确有必要。

    4、降低保费,减轻投保大众的负担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填补损失后,若保险人未向侵权第三人追偿,实则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是均摊到了所有被保险人的头上,长此以往,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允许利益,长保费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为求偿权好处多多。“保险代位实施,其实质之受惠者,并非保险人,而应属投保之大众。”

FROM:高勇律师团

编辑: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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