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建议应该先学习法律
时间:2009-03-17 21:35:09 作者:律师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今天看到新华网一条新闻“女代表建议再度修改《妇女法》处罚违法包二奶”,该新闻的具体内容为,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张秀娟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联合其他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据新闻报道,张秀娟女士提的议案里有二条很关键,一条是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增加一条,具体内容建议如下:“禁止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另外一条是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增加二条,具体内容建议如下:“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对用B超、染色体等医学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女胎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张秀娟女士提出的两条建议在我国婚姻法中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因而再做类似的法律修改实在没有必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也对有过错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因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惩治重婚、包二奶等行为时,不是法律缺位的问题。
大家可能感到奇怪了,法律没有缺位,那为什么重婚、包二奶等行为有越演越烈之势,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哪?为什么人大代表还要提出相关议案,修改法律哪?
实际上,张秀娟女士作为人大代表,针对社会中存在的丑陋现象提出议案,促进问题解决本意是好的。但是,张秀娟女士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对相关法律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而提出的议案并不能解决问题。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才是导致重婚、包二奶等行为有越演越烈的罪魁祸首。从该解释我们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把损害赔偿的对象限定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排除了二奶等过错人的责任;把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定为离婚诉讼时,不离婚就不能要求承担责任。
因而,笔者的建议时,张秀娟女士可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把损害赔偿的对象扩大到第三人,把不离婚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归还给受害人。另外,从修改法律的技术角度来讲,修改司法解除的难度远远小于修改法律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