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问题(炜衡版)

时间:2009-03-17 21:50:23  作者:律师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问题(炜衡版)

近期,咨询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权问题的当事人比较多,经过对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整理,归纳总结如下:

一、普通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应该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有下面情况的,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国人
2、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4、对被监禁的人、被判刑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的管辖权问题
军人离婚管辖可以分为八中情形,军人起诉军人离婚、军人起诉文职军人离婚、军人起诉非军人离婚、文职军人起诉军人离婚、文职军人起诉文职军人离婚、文职军人起诉非军人离婚、非军人起诉军人离婚、非军人起诉文职军人离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其他七种情况下,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的涉外婚姻指的应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包括中国人同外国人婚姻关系,涉及港澳台的婚姻,华侨,出国人员、出国留学生等婚姻关系。

1、中国人同外国人离婚法院管辖权问题。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协议离婚,双方应当到中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或省级政府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结婚登记地是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办理,在中国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诉讼离婚的,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国内居住,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一方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在国外居住,无论谁提出离婚的,国内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关于涉外离婚的级别管辖权问题,各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以北京为例,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的涉外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涉外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港澳台居民同内地居民离婚法院管辖权问题

   如结婚登记是在内地办理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到内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有争议或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的,离婚诉讼应向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双方均为港澳居民,原结婚登记是在内地办理,无争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有争议的可向国内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从台湾回大陆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与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回国定居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华侨与内地居民离婚法院管辖权问题

   离婚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离婚时无争议的,可到国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省级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有争议的须向国内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无争议的,可到国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省级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有争议的须向国内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应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手续。如居住国不受理,可区别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
   A. 如果双方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回国向原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B. 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先经办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应向出国前最后户口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C.如果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但其可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或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D. 如果双方已回国定居,如原先他们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无争议,可到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有争议的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4、出国人员及留学生离婚法院管辖权问题

   离婚时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无争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有争议的可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如结婚登记是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无争议的须到原登记的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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