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既是债务方又是担保方是否合理

甲方:债权方;
乙方:债务方;
丙方:担保人(此人是债务方的员工);
丁方:担保方(由债务方的其中之一与担保人构成)
请问律师:这种债权确认的方法合理吗?
补充提问:
诸位律师好!上面的问题中,丙方(担保人)在本案中多次受委托向甲方借款。请问这样合理吗?谢谢!并且,最后的诸方签字中,乙方的签名由丙方代签,这是否可行?非常感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4-04-02-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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