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并取得劳动补偿吗

我于2009年5月15日到现在的单位(超市行业)工作,直到11月单位才于我签订合同,依据劳动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发09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另外:我于14年3月24日前上的是夜班,每月有240元的夜班费,3月24日之后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把我调到柜组工作,实际做的是柜组长的工作,但又不给付柜组长的工资,致使我比以前每个月少了240元的夜班费,现在单位其他柜组长的工资与我相比每个月要高800---1000元,请问我可以以同工不同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劳动补偿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4-07-14-状态:未解决]
潘超律师的解答:

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我咨询潘超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潘超律师 > 潘超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