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并取得劳动补偿吗
我于2009年5月15日到现在的单位(超市行业)工作,直到11月单位才于我签订合同,依据劳动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发09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另外:我于14年3月24日前上的是夜班,每月有240元的夜班费,3月24日之后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把我调到柜组工作,实际做的是柜组长的工作,但又不给付柜组长的工资,致使我比以前每个月少了240元的夜班费,现在单位其他柜组长的工资与我相比每个月要高800---1000元,请问我可以以同工不同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劳动补偿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4-07-14-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