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

你好,我是被告。我与前夫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次年生一女儿,女儿十一岁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生说遗传性可能较大,婆婆否认。女儿十三岁时我们离婚,因为我无固定住房,不利于孩子生活和养病,女儿随父亲和奶奶生活。 我在离婚后13年二月再婚,15年六月底生一女婴。前婆婆代理儿子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理由是儿子婚前有精神病史,近几年复发,并同女儿同日办了精神二级残疾证,儿子无行为能力抚养女儿,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我名下。我现在无个人房产,无工作,且再婚女儿才两个多月。法院一申判决女儿由我全部负担。请问我该起诉要求男方对我和对女儿铃声赔偿么?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5-09-12-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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