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提供给你一个2006年的一个鞍山土地补偿的公告。建议你具体问一下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6]第 16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实施市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6]350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完成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工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情况
1、位置: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七岭子村。
2、面积地类:征收土地面积0.8205公顷,其中:工矿用地0.8205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旱田30000元/公顷(工矿用地参照旱田产值)。
2、土地补偿费倍数:工矿用地:7倍
3、安置补助费倍数:工矿用地:4倍
4、数额: 土地补偿费: 172,305.00元
安置补助费: 98,460.00元
合计: 270,765.00元
5、支付对象:征收土地费用拨付到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发放。
6、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上缴到国土资源征地保证资金专户,通过千山区征地资金专户拨付到村委会。
三、附着物补偿由鞍山千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会同千山区政府、镇政府、村委会与所有权人协商解决。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8 月17 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地址: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六楼
联系人:关国华
联系电话:2313092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该方案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